(2016)黑122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范红与青冈县海亿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青冈县海亿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598号原告:范红,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青冈县海亿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喜海职务经理住所:青冈县青冈镇内。原告范红与被告青冈县海亿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红请求被告青冈县海亿热力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红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供热管线破裂是否受外力作用及破裂原因进行鉴定。因暂时没有联系到能对原告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机构,该程序无法进行,赔偿数额无法计算,因此,驳回原告范红的起诉。日后如能进行鉴定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返回原告范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恩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