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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青霞乡。法定代表人徐振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凤鸣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仙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康 洪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述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