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段新中与赵京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中,赵京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4585号原告:段新中,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京宾,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原告段新中与被告赵京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新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京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进行了支付。2016年年底,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未能偿还。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欠条、银行转账记录。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卡号×××)1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由赵京宾欠段新中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特此证明。后被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因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京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新中借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赵京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