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执字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永兵与玉门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兵,玉门大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981执字58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兵。被执行人玉门大昌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71393-8。法定代表人陈景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兵与被执行人玉门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981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门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王永兵案件款21040元、诉讼费16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8元,总计2142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玉门大昌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邱文礼审判员梁鸿审判员龚海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倪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