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亮,张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被执行人: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石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亮。被执行人:张亮,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咏梅,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亮、张咏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11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由被执行人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088008元,并承担执行费57840元;2、依法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被执行人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新G××××7号、新G××××2号两台泵车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本院将在被执行人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登记新G××××7号、新G××××2号两台泵车依法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持人房健名下。并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众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亮、张咏梅暂无能力偿还欠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为6088008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审判员 金 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