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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红成与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红成,李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609号原告:邹红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被告:李小平,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邹红成与被告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邹红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红成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红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邹红成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佳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