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静、夏辛夷等与肖红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夏辛夷,胡海芸,李美玲,肖红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598号原告:罗静,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夏辛夷,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胡海芸,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万安县。原告:李美玲,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红玉,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与被告肖红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撤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计4980元,由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负担。审 判 长 肖明华审 判 员 李喜春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