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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静、夏辛夷等与肖红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夏辛夷,胡海芸,李美玲,肖红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598号原告:罗静,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夏辛夷,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胡海芸,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万安县。原告:李美玲,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红玉,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与被告肖红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撤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计4980元,由原告罗静、夏辛夷、李美玲、胡海芸负担。审 判 长  肖明华审 判 员  李喜春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