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二珠与蒋中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珠,蒋中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80号原告:陈二珠,女,汉族,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云,男,汉族,住上犹县。系上犹县黄埠镇南村村委会推荐的公民。被告:蒋中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现住赣州市开发区。原告陈二珠诉被告蒋中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后,因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失后采用公告形式送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二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二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8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99.93元,由原告陈二珠承担。审判长 张昆林审判员 罗荣标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