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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立军诉白水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军,白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434号原告段立军,男,1960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白水平,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段立军诉白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长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