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立军诉白水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军,白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434号原告段立军,男,1960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白水平,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段立军诉白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长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