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为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957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为平,住湖北省天门佛子山镇。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刘为平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为平已自动履行(2016)豫02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2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确定被执行人刘为平缴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