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睿与孙泽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孙泽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1708号原告:王睿,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孙泽璐,女,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王睿诉被告孙泽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睿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又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