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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简称防城支行)负责人黄静珍,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乃华,客户经理。夏燕,女,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区三官小区大儒世家别墅**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吴富章,男,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区三官小区大儒世家别墅**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77********。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燕、吴富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燕、吴富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富章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被告夏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富章承担诉讼费1095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夏燕、吴富章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90万元,余下90万元及利息在12月30日前支付,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案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0957.5元、执行费20400元由被执行人夏燕、吴富章承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