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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亚林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玉顺与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顺,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亚林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林玉顺,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石头河子镇宝石村。被执行人:张文全,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宝山林场退休职工,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黄厚亮,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梁兆国,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李明路,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胡东山,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本院在执行林玉顺与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O一七月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