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亚林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玉顺与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顺,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亚林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林玉顺,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石头河子镇宝石村。被执行人:张文全,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宝山林场退休职工,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黄厚亮,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梁兆国,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李明路,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被执行人:胡东山,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本院在执行林玉顺与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全、黄厚亮、梁兆国、李明路、胡东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O一七月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