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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连六生与宁都县固村镇大塘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六生,宁都县固村镇大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838号原告:连六生,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宁都县固村镇大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雪亮原告连六生与被告宁都县固村镇大塘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原告连六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六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连六生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荣生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刘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