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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甄虹晶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虹晶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虹晶,绰号“鸭脑壳”,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桑植县,现居住于桑植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5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虹晶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虹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19时许,甄虹晶组织甄某某、刘某某、代某某、邓某某四人,在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雅都宾馆六楼房间内以“踢脚”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钟某某负责洗牌和抽取渔利。23时许,公安民警将参赌人员抓获,并扣押了甄洪晶抽取的渔利共计人民币5100元及铁盒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甄虹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人谷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甄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代某某、钟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甄虹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虹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甄虹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甄虹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渔利人民币5100元及铁盒一个,由桑植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光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 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输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