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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乃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乃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944号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0726174Y(1-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69号信义集资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乃忠,男,196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乃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车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