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丽风、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丽风,高亮,董红坤,河南邦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风,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亮,男,汉族,1978年2月7日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坤,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邦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33号6号楼1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何丽风与被上诉人高亮、董红坤、河南邦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丽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冯艳婷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自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