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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丽风、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丽风,高亮,董红坤,河南邦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风,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亮,男,汉族,1978年2月7日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坤,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邦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33号6号楼1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何丽风与被上诉人高亮、董红坤、河南邦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丽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冯艳婷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自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