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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执619号之三十八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恒芳,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619号之三十八申请人:帅恒芳。被执行人: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关于帅恒芳申请执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29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29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