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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自君与何书勤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自君,何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280号申请执行人:廖自君,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何书勤,男,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廖自君与被执行人何书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书勤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等财产,同时依法将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