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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祥修与凌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祥修,凌道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928号原告谢祥修,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凌道银,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祥修诉被告凌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祥修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祥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宇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