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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824号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于连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作杰,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李国,经理。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与被告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福村的委托代理人张作杰、被告蓝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幸福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幸福村与蓝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蓝莓种栽植管理合同》;2.蓝丰公司返还幸福村1000000元投入款。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1日,幸福村与蓝丰公司签订《合作经营蓝莓种栽植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幸福村向靖宇县西南岔蓝莓种植推广示范基地项目投入1000000元蓝莓苗木,幸福村采取固定收益方式取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按投资总额1000000元的10%进行固定收益分配,即每年100000元,蓝丰公司经营亏损不影响幸福村取得固定收益,同时约定收益分配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现蓝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给付幸福村固定收益,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严重损害幸福村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蓝丰公司辩称,2015年12月21日,蓝丰公司与幸福村签订的《合作经营蓝莓种栽植管理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蓝莓种植推广示范基地建设124亩标准化基地,由幸福村参与投资和建设,幸福村只对项目投入1000000元蓝莓苗木;第四款幸福村应于2016年1月1日前将蓝莓苗木投入靖宇县西南岔蓝莓种植推广示范基地,由蓝丰公司向幸福村方出具财务收据。但幸福村于2016年11月14日才完成投入交接工作,所以收益分配时间应该是2017年11月14日,蓝丰公司没有违约。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幸福村委会与蓝丰公司就“靖宇县西南岔蓝莓种植推广示范基地”项目签订《合作经营蓝莓种栽管理合同》,约定:项目合作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幸福村应于2016年1月1日将1000000元蓝莓苗木投入至蓝莓基地,由蓝丰公司向幸福村出具财务收据。幸福村采取固定收益方式取得投资收益,即每年按投资额的10%即100000元,收益分配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当企业出现亏损时,不影响幸福村取得固定收益。如蓝丰公司未及时给付固定分红,幸福村有权解除《合作经营蓝莓种栽管理合同》,并依法向蓝丰公司主张返还项目款1000000元。另查明,因蓝丰公司未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幸福村支付固定分红,幸福村将其诉至靖宇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的(2017)吉06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蓝丰公司给付幸福村固定收益款100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蓝丰公司与幸福村签订的《合作经营蓝莓种栽植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彼此的合同义务。因蓝丰公司未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幸福村支付100000元固定分红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幸福村要求解除其与蓝丰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蓝莓种栽植管理合同》及返还1000000元投入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蓝莓种栽植管理合同》;2、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1000000元投入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