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贵州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万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万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1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翰林苑*幢***房。法定代表人:甘选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万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开发区王家大山。法定代表人:杨昌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贵州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万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民终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原审判决以万佳鑫公司承继土地使用权、九城公司为项目所有人为由,认定双方均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是错误的。万佳鑫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九城公司将半山世家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失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二是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损失的鉴定依据即2013年4月的方案图未经审批,不具有定案证据的合法性。盘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出具的新证据《说明》,证明2014年3月的方案图才是审批的图纸,而2013年4月的方案图未经审批,故2013年4月的方案图不应成为鉴定依据。三是即使按2013年4月的方案图和2014年3月的方案图进行比较,其面积减少的原因不是因为九城公司的桩基侵占红线,而是2013年4月的方案图所涉及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未通过盘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新证据《盘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关于研究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等事宜的会议纪要》可证明。四是认定九城公司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要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为前提。万佳鑫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面积减少与侵占红线的因果关系”,且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因此而修改设计”的资料。五是原审判决对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四份图纸证据审核认定错误,必然导致案件事实的根本性错误。六是从鸿图家园报规方案和实际施工的比较来看,半山世家的部分桩基即使存在超越红线的情形,亦不构成实质上的侵权后果,不会造成鸿图家园的面积减少。七是鉴定依据中涉及的主要证据即鉴定文书的5-9项均未经法庭举证、质证,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八是原审判决采信二份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2015)391号司法鉴定报告是无测绘资质,且超出自己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所作的测绘司法鉴定报告。而且与政府部门参照的坐标系不同,所作出的测绘报告结果完全不同,不能比照参考;贵州皓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及鉴定单位无工程造价鉴定资质,所作(2015)皓鉴字第389号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九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贵州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刘荟宇审判员 舒宇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