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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XX与张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张XX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6543号原告:韩XX,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XX,女,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张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韩XX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一百五十元。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