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叶秀、韦世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叶秀,韦世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375号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9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6750171856。法定代表人:陈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叶秀,女,1991年05月0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人,住田阳县。被告:韦世燕,男,1991年08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叶秀、韦世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履约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忠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