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白杰与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义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杰,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白杰,男,藏族,经商。被执行人: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色拉北路琅赛A区祥源大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陈义锋,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义锋,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其他情况不详。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杰与被执行人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义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义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义锋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未收取到回执;我院干警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10号天路康桑小区14栋1单元2-1号查找被执行人,但找到该房屋后发现房屋内居住的人员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从该房屋所有人处了解到之前该房屋确有出租情况,但现在合同届满,该房屋由实际所有人收回并用以居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手续进行冻结,并收取回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中。通过调查发现,我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祥源大酒店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将租赁房屋及拖欠款项支付于原告祥源大酒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且将我院调查结果供其查阅,申请执行人查阅完我院调查相关材料,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义锋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人身下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案未执行到位的案款标的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西藏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义锋人身下落或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旺格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