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董其荣与董其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其荣,董其凯,青岛顺兴市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913号原告:董其荣,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董其凯,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舵,山东鹏程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顺兴市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56号。法定代表人:庞立华,经理。原告董其荣与被告董其凯、第三人青岛顺兴市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原告董其荣负担。审 判 长 孙 婷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予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