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特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金斗、张艳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斗,张艳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特316号申请人:张金斗,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兰秀,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艳兰,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人:铙小姐,女,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申请人张艳兰的母亲。申请人张金斗申请认定张艳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金斗称,张艳兰在2010年出现精神异常,常说有人要害他,不愿意出门,只要出门就慌慌张张,老说有人跟踪她,不注意卫生,一件衣服能穿一个多月。2017年10月10日经襄阳市安定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故请求法院宣告张艳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张金斗为监护人,代理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被申请人张艳兰无意思表达能力。代理人铙小姐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艳兰,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系申请人张金斗的女儿。张艳兰于2017年10月10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现:存在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被跟踪感,关系妄想,紧张害怕,情感平淡,不协调,有怪异行为,智能可,无自知力。襄阳市安定医院出具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参照被申请人张艳兰的病情证明及襄阳市安定医院的医学鉴定书。结合张艳兰目前生存状态,目前为精神分裂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艳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张艳兰的父亲张金斗为张艳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