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义与被执行人李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义,李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义,男,1980年9月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道友,男,1976年7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义与被执行人李道友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湘1129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道友应付申请执行人杨忠义案款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道友暂无可供执���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杨忠义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书斌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廖能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