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于晓颖与王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颖,王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566号原告:于晓颖,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辉,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告于晓颖诉被告王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陈 怡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婷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