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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邹水龙与喻桂平、滕林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水龙,喻桂平,滕林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849号原告:邹水龙,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喻桂平,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址不详。被告:滕林花,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址不详。原告邹水龙诉被告喻桂平、滕林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2017年9月23日,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亦被退回。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喻桂平、滕林花的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经查,被告喻桂平、滕林花并未居住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其它住址,被告住址无法查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邹水龙无法提供被告喻桂平、滕林花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现被告喻桂平、滕林花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邹水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水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邹水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疏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