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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刑初482号自诉人董某某,男,36岁。被告人武某某,女,44岁。自诉人以被告人武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董某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夏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