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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秀芬与王明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芬,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芬,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道五委三组。被执行人:王明,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新建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芬与被执行人王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秀芬与被执行人王明已自行处理完毕,申请人陈秀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2执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