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权卫峰与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卫峰,张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828号原告:权卫峰,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张莹,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卫峰与被告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卫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权卫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权卫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权卫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焦俊艳人民陪审员 杜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