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世国与郑恩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国,郑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民初4349号原告:姜世国,男,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郑恩国,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未到庭。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姜世国诉被告郑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世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恩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8日郑恩国由于资金紧张向姜世国借款,当日写下欠据两张共计人民币28050.00元,用于购买化肥,利息按照银行利息1%计算,当日说好2013年秋天还款,到期后,郑恩国以没钱为由,未向原告还款,多次催要也未还一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恩国返还欠款人民币28050.00元,利息人民币15333.00元,合计人民币43383.00元;诉讼费由郑恩国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化肥,2013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二份,分别载明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贰拾元,¥24920.00-3100=21820元,上款系欠化肥款2013年秋还按银行利息结算。欠款人:郑恩国。人民币陆仟贰佰叁拾元整,¥6230元。上款系欠化肥款2013年秋还按银行利息结算。欠款人:郑恩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二份及询问笔录、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被告在原告购买化肥的行为系买卖合同行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形式合法,被告与原告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交付化肥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化肥款。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化肥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化肥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化肥款人民币28050.00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应当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化肥款人民币28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利息人民币15333.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约定逾期利息按银行利息结算,从2013年4月8日至2017年10月9日,按照所欠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8050.00元计算,原告应得利息为人民币8399.10元(分位舍去),原告主张利息超过应得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恩国支付原告姜世国化肥款人民币28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被告郑恩国支付原告姜世国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839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本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