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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细潮、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细潮,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18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智,董事长。被申请人:邓细潮,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富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徐旭兴。解除保全申请人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邓细潮、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徐旭兴、何玉珊、秦燕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制作了(2014)天民初字第318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邓细潮及徐旭兴、何玉珊、秦燕青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粤AXXX**、粤AXXXXX**车辆以及被申请人邓细潮名下车牌为粤AXXXX**、粤AXXX**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粤AXXX**、粤AXXX**车辆以及被申请人邓细潮名下车牌为粤AXXX**、粤AXXX**车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戎 群审 判 员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