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洪峰申请执行张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峰,张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洪峰,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喜华,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闫洪峰申请执行张喜华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81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11月份开始每月在被执行人张喜华的工资中扣留3,000.00元,余额不足全额扣留,扣足82,000.00元为止;二、扣款划入申请执行人闫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