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执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谢博、何仁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博,何仁昌,张春明,徐云峰,广西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谢博,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何仁昌,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张春明,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徐云峰,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万���房地产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国中路新都商贸城K幢13号。负责人:何仁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博与被执行人何仁昌、张春明、徐云峰、广西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桂09执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坐落在容县新都商贸城北侧原县酒厂广西万嘉世纪广场1栋3单元3-1702、3-1703,1栋2单元2-505、2-1805、2-1705商品房共五套。查封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约定由被执行人广西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分期履行本案债务给申请执行人谢博,但被执行人广西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仅履行本案债务100000元,余下债务至如今仍不���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坐落在容县新都商贸城北侧原县酒厂广西万嘉世纪广场1栋3单元3-1702、3-1703,1栋2单元2-505、2-1805、2-1705商品房共五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善伟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