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执714)李朝辉与郭彤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辉,郭彤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辉,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郭彤庆,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李朝辉与郭彤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郭彤庆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朝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