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辖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27779633。法定代表人:许永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3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四川省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辰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攀枝花市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诉人(买受方)与被上诉人(出卖方)在所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合同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取得了协议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由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故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