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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位长伟、曹光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长伟,曹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位长伟,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曹光友,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光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