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四海与易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海,易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杨四海,男,住新县.被执行人易淑文,男,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四海与被执行人易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