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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聂廷凯与被告刘贵、第三人孙继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廷凯,刘贵,孙继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016号原告:聂廷凯,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敏,系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第三人孙继德,男,汉族,农民,现羁押于五大连池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廷凯与被告刘贵、第三人孙继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廷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廷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廷凯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聂廷凯负担。审 判 长  历君君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