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聂廷凯与被告刘贵、第三人孙继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廷凯,刘贵,孙继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016号原告:聂廷凯,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敏,系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第三人孙继德,男,汉族,农民,现羁押于五大连池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廷凯与被告刘贵、第三人孙继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廷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廷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廷凯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聂廷凯负担。审 判 长 历君君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