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华统、福建佳缘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统,福建佳缘经贸有限公司,蔡朋志,王雅霜,陈秀楼,蔡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华统,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佳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雅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朋志,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雅霜,曾用名王雪霜,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秀楼,曾用名陈乌楼,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志刚,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杨华统与被执行人福建佳缘经贸有限公司、蔡朋志、王雅霜、陈秀楼、蔡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佳缘经贸有限公司、陈秀楼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且陈秀楼的户籍所在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