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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多绪与白诗晓、孙菩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多绪,白诗晓,孙菩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2085号原告:贾多绪,男,身份证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诗晓,男,身份证号×××,汉族。被告:孙菩第,男,身份证号×××,汉族。原告贾多绪与被告白诗晓、孙菩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贾多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多绪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