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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6258丁邦富与秦海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邦富,秦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6258号申请执行人丁邦富,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秦海建,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丁邦富申请执行秦海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5115.6元,执行费12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秦海建已通过手机转账给付申请执行人丁邦富4000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丁邦富以余款仍按照(2017)苏0682民初685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邦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6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