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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王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王细明,高文考,何秀凤,陈贵电,陈贵辕,陈贵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住所地光泽县寨里镇寨里街**号。主要负责人:夏星跃,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细明,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高文考,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何秀凤,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陈贵电,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光泽县。被执行人:陈贵辕,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光泽县。被执行人:陈贵根,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细明、高文考、何秀凤、陈贵电、陈贵辕、陈贵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72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细明、高文考、何秀凤、陈贵电、陈贵辕、陈贵根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以与被执行人王细明、高文考、何秀凤、陈贵电、陈贵辕、陈贵根自行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邵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