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创兴洗漂厂与株洲市环境保护剂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创兴洗漂厂,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98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创兴洗漂厂法定代表人蒋宏国。委托代理人蒋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章文才委托代理人张大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创兴洗漂厂诉被告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创兴洗漂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创兴洗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创兴洗漂厂承担。审 判 长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周仲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亦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