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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彩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5050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假日湖景418室。法定代表人:周燕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彩凤,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龙凤都城四期A区。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秋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