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春安、庄守贵等与福州市盛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安,庄守贵,陈焰金,严国裕,李小清,福州市盛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6464号原告张春安,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庄守贵,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焰金,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严国裕,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李小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州市盛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安、庄守贵、陈焰金、严国裕、李小清与被告福州市盛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金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