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志坚、李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坚,李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坚,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李忠贵,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志坚与被执行人李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19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忠贵的户籍所在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出的[2014]泉仲字1965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春生